为推动废旧轮胎综合利用,引导行业持续健康发展,现将《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(2020年本)》和《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(2020年本)》予以公告。《轮胎翻新行业准入条件》《废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条件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32号)、《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》(工信部节〔2013〕86号)同时废止。
那么新的《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(2020年本)》与《废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条件》相比主要有哪些内容变化,又对废轮胎回收利用、废轮胎裂解带来哪些变化呢?
(一)明确规范条件适用范围。将准入条件改为规范条件,突出引导性、示范性作用,明确企业适用范围是建成企业。将轮胎翻新和废轮胎综合利用规范条件合二为一,体现行业整体性。
(二)删除企业经营规模要求。对产能规模不作量化要求,鼓励企业将产能设计、基础投资等与废旧轮胎可回收量、资源特点相适应,引导行业从重视规模转变为更加注重内涵高质量发展。
(三)提高技术工艺及装备要求。针对轮胎翻新、再生橡胶、热裂解等不同领域,结合产业技术发展现状,细化技术和装备要求,提出了保障产品质量所必备的生产装备和检测设备要求,推动智能化发展。
(四)强化环保、安全等方面要求。增加环保排放标准、排污许可,以及安全生产管理、应急预案等要求,补充了轮胎翻新和废轮胎加工处理的能耗及材料回收处置要求,加严热裂解能耗指标、明确企业应完善内部管理机制,开展相关领域管理体系认证。
(五)完善管理要求。调整了企业申报条件及时间,增加了企业实施自查并建立年度报告机制等要求,细化了对企业名称、经营范围等情况变更的管理流程,突出建立动态管理机制,明确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具体监管职责。